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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9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旗县市(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强化源头管理,确保非煤矿矿山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订,以下简称“20号令”)规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含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管理。 

  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初次领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爆破、地勘、采掘施工资质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它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从事爆破作业,应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4.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15.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二)延期换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2-13项文件、资料; 

  3.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书; 

  5.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三)变更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变更说明材料; 

  6、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查书。 

  三.对部分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各种证照复印件:均要合法有效,许可范围等互相符。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须红头文件印发):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能部门(供参考,包括财务、销售、物资供应、设备动力、安全环保、生产技术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机构责任制,要参考《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企业实际提供(供参考,主要有凿岩、爆破、空压、安全检查、电工、电焊、火工品保管员、尾矿库巡坝、排渗、筑坝、放矿、排水工以及班组长、作业队长)。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须红头文件印发):20号令要求基本的制度有安全检查、职业危害预防、安全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隐患排查制度等规章制度;各工种的操作规程目录清单,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提供。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提供24小时内主生产工艺的倒班方式和特种作业人员明细表,并加盖公章。 

  (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三年投保合同,当年投保缴费收据证明及参保人员名单。 

  (七)初次领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包括评价公司出具的预评价备案函、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专家组意见》或《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详见自治区安监局《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文件》附表1、2、3)、建设单位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文件》附表9规定的编写提纲格式编制;另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或《竣工复验意见》、《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或《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详见《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文件》附表7、8、10、11)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一[2016]14号文件》附件1、2、3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及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八)延期换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含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注: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39号]规定的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小型露天采石场要提交盟安监局《锡安监发[2015]108号文件》附件《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 

  (九)从事爆破作业,应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中深孔爆破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提供与爆破公司签订的含中深孔爆破内容的《爆破协议》、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 

  (十)变更说明材料:由企业正式文件出具盖章,并旗县安监局盖章确认。 

  四、有关要求 

  (一)安监部门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20号令”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材料,做到合法合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合订本必须要有前言,前言要说明取证单位基本情况,并与申请书的相关内容相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要按“本规定”明确的材料顺序胶装,并编制目录和页码。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按照独立系统分装在牛皮纸档案袋,并贴上材料明细表(另发明细表),填写取证单位名称、受理工作组及受理人姓名。 

  (四)要加强长期停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长期停产企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要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所有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20号令”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按照“20号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五)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委托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并由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要提供施工和监理报告以及规定的相关材料。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现场监督核查意见》(《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文件》附表10、11)中填写《施工、监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的意见。 

  (六)自治区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要按原规定执行;委托盟安监局颁发的小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和要求,按照盟安监局《锡安监发[2015]108号文件》规定执行。申请书填写和审查书的审查意见,按照自治区安监局的新规定执行。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请严格按照“20号令”、自治区安监局《内安监管一字[2017]33号文件》和盟安监局《锡安监发[2015]10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请各旗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严格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8日 

  抄送:自治区安监局非煤矿山监管处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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