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7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77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我局组织盟非煤矿山专家库有关专家,2017年6月29日,在锡林浩特市盟行政大楼三楼东会议室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等级甲级;证号A122001435)编制的《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查干诺尔碱矿水溶碱泥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锡非煤评审专字[2017]第5号,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工程号:KS023-2017])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专家认真的审查合议,同意《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现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已按专家组审查意见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完善。根据《安全设施设计》和专家组的审查意见,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查干诺尔碱矿水溶碱泥技术改造项目,由苏尼特右旗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17年6月备案;采矿证和营业执照均合法有效;《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并在我局备案;《安全设施设计》由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等级甲级,证号A122001435)进行设计。上述相关材料,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条件要求。
二、经审核,我局认为审查专家组审查依据正确,审查意见客观公正。吉林东北亚国际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修改后的碱矿水溶碱泥技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要求。《安全设施设计》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对总平面布置、露天采场、防排水、机械产装、水溶、运输、通风防尘、供配电等主要生产系统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对策和措施,设计内容较为全面。为此,同意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并组织施工建设。
三、本批复确认的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查干诺尔碱矿水溶碱泥技术改造项目,本次设计所开采的最低标高为916米,超越此标高开采或施工,必须要重新进行论证和设计,否则,将依法严厉查处。
四、本批复依据《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确认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查干诺尔碱矿水溶碱泥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工期为3个月。批复确认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依据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应在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其他合法有效证照有效期内,从该项目到当地安监局履行开工报备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其他合法有效证照失效,本批复文件立即自行失效,请你单位适时关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并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五、按照盟安监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非煤矿山行业以采代探以采代建等违法违规探矿和建矿行为的通知》(锡安监发[2013]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持本批复文件后,可进行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是到旗安监局履行开工前的报备登记手续。报备登记时,要提交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外委施工单位的报备证明材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文本,以及其他所需的资质证明和材料等。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自批复之日起,一年之内未履行开工报备登记手续并开工建设的,原则上其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文件自行废止。如需报备开工的,则需要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如果在已报备确认的建设工期内,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请持旗县安监局出具的开工报备登记等材料,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请苏尼特右旗安监局和企业要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加大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同时,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审查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内容,组织项目施工建设,严禁不按设计施工。
七、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设施设计》所确认的防洪、防火、防地质灾害等各项防范措施。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确认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
八、本批复为《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查干诺尔碱矿水溶碱泥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文件,严禁一切以采代建、边建边采等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9日
抄送:苏尼特右旗安监局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9日印发